法国噪音预防行政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0页(443字)

法国1992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同噪音作斗争的法律》规定:(1)除刑法追究外,主管行政当局可以在履行催告和对审程序后,采取一切措施中止不合格、未获得本法律要求的证明书或不符合根据同一条款规定的物品和设备制造的噪音,并决定临时中止其运转,冻结、禁止向市场推销,就地查封或向法官提出销毁有关物品和设备的要求。(2)主管行政当局确认不符合本法律或为落实本法律制定的单行法规和决定的物品和设备,除已经受到的刑法追究外,该主管当局催促有关物品和设备的经营者或活动的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届满未执行催告命令的,除通知当事人进行辩护外,主管当局可以:强制经营者或活动负责人在公共会计处抵押一笔同要求从事的工程费用相当金额的款项。随着规定措施的落实逐渐退还该款项;偿还此款的方式与偿还税收和国有地产以外的其他国债的方式相同;责成他人遵照行政决定履行规定措施,费用由经营者或活动负责人承担;中止活动直至规定措施全部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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