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平均地权收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2页(373字)

台湾《平均地权条例》第4章照价收买中规定:(1)下列私有土地,可照价收买:申报地价,低于公告地价80%的;申报土地移转现值,低于当期公告土地现值的;超额建筑用地,经依法限期使用,期满尚未依法使用的;编为建筑用地的出租耕地,终止租约收回满1年尚未建筑使用的;空地限制建筑使用,逾期仍未建筑使用的。(2)照价收买土地的程序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照价收买的土地,其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将其土地交付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逾期不交付的,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3)照价收买土地的地价,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如土地所有权人有改良土地情况,其费用及已缴纳的工程受益费,经该管主管机关验证登记的,应并入地价内计算;如地上有农作改良物,应予补偿;如地上建筑改良物同属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应一并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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