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区域大气排放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9页(200字)

德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州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条例决定哪些地区是空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哪些是将要出现空气污染的地区。对这些地区必须加以特别控制。为掌握地区排放情况,便于制定计划及在空气污染继续增加时采取防治措施,该法规定,要建立一项排放状况的登记表制度,将所有主要空气污染源包括在这个登记表中。此表应以操作者的排放报告和主管当局所作的调查为基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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