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7页(2354字)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是合同性质的基本标准,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国籍,其营业地设在不同的国家之内,该合同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同一国家,其国籍不同,该合同仍视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标的是货物,即有形物,不能是无形物、纯粹的劳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销售。(e)舶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3)合同受一系列涉外因素的影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受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格局的影响较大,并受制于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别外交政策,涉及到国家主权、贸易管制等重大问题。货物要越过国境,要使用国际结算方式,用外币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在国外。(4)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具有较大灵活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货物进出口的形式,分成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按照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按照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分成FOB CRF CIF等13种合同;按照贸易方式可分为包销合同、寄售合同、经销合同等等。

各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具体做法,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在国际贸易的具体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般经历询盘、发盘(要约)、还盘、接受(承诺)等4个程序。合同一般于要约被接受生效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不要式原则,对合同形式并无严格限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少数国家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美国、中国等。

中国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上述第11条提出了保留,《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要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通常分为:(1)主要条款。构成合同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

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品质、数量、价格、装运、保险、支付、交货时间与地点等条款。(2)一般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和实际需要约定的条款。如标的的风险与保险条款,有效期限条款,担保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等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各国立法对此差异较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排除了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按照各国的共通性做法,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意思表示、形式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由其自由协商确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地点、日期、方式,以及约定的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让货物所有权,保护任何第三方不能对该货物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时间、方式和货币支付价款;验收并接收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可分为*进口合同的履行和*出口合同的履行,涉及运输、保险、商检、海关、银行、税务、外贸等有关业务,牵涉货、证(单证)、船、款等重要环节。关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各国分歧较大,英国区别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分别规定不同要求,特定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时转移于买方。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外,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法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未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具体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各国大致有两种做法:(1)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英国、法国。(2)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美国、德国、奥地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公约第66至第70条,对此作了规定。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要求,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构成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各国对违约都规定了相应的补救办法,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利息,解除合同,继续履行,交付替代物,降价处理等等。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视为违约行为,大多数国家都视为免责事件,不追究发生方的违约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规定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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