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8页(441字)

简称“1964年海牙货物买卖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的国际公约。由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1964年经荷兰政府邀请在海牙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64年7月1日开放签字,1972年8月18日生效。成员国有比利时、圣马力诺、英国、德国、法国、希腊、荷兰、卢森堡、意大利、匈牙利、以色列等。

公约由正文15条和1个附件组成。

第5条规定,缔约国可保留:仅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指定本统一法为其合同准据法时方适用。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共101条,分5章:包括适用范围、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关于卖方与买方义务的共同规定、风险的转移等内容。因内容基本上是以欧洲大陆传统的货物买卖法为基础来确定的,一些国家对此公约存有疑虑,参加国家较少。为使不同国家能接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修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即成为1980年4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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