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9页(1075字)

为配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而对《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修订,作为其附件而存在的一个议定书。

1980年4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8月1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是:(1)去掉《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以下简称《时效公约》)的第3条第2款,将第1款改为“本公约只适用于订立合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缔约国内或国际私法规则使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买卖合同的情况”。

(2)《时效公约》第4条第1款改为“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第5款改为“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时效公约》第31条增加第4款“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应视为不在缔约国内。”(4)《时效公约》第34条改为:“(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买卖合同。此种声明可以联合作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买卖合同。(3)作为根据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即具有与根据第(1)款所作声明同等的效力,但以该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5)《时效公约》第37条改为“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6)《时效公约》第40条第1款未增加”根据第34条规定作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第1个月第i天生效。

(7)最后条款:任何非《时效公约》缔约国加入本议定书,具有加入经其修正的该公约的效力。本议定书于第2件加入书存放之日起第6个月第1天生效,但《时效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家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必须已经生效。在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时效公约》的国家亦构成加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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