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2页(663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不可抗力事项的条文。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通常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内容是:(1)不可抗力范围。

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范围认定不尽一致,如美国将诸如劳资纠纷、流行病、原材料短缺等问题作为社会原因划入不可抗力范围。通常不可抗力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等;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国有化、政府封锁等等。

当事人在约定不可抗力范围时有概括式、列举式、并用式3种方式。(2)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免除延迟履行的责任。(3)出证与通知。

条款规定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关于出证单位,国际社会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商会或公证机关,在中国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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