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5页(696字)

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全面检验并由买方接受或拒收的行为。

验收分为“检验或察看”(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两个环节。检验,是指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项实施检查和公证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买卖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相一致。检验通常由专业性商检机构办理。

经检验后,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可同意接受;如果买方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则可向卖方表示拒收。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有关买卖合同对验收时间和验收地点的规定,基本上可分为三种不同做法:(1)以离岸品质、重量(Shipping Quality,Weight)为准。按照这种规定,货物应在装运港装船前进行品质和重量(数量)的验收。

装船口岸的商检机构所出具的品质证明和重量(数量)证明是决定商品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的最后依据。(2)以到岸品质、重量(Landing Quality,Weight)为准。

按照这种规定,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在目的港卸货后进行验收,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是以目的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证明为最后依据。

(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的权利。

按照这种规定,货物在装船前必须进行检验,但装运港的检验证明并不是最后的依据,而是作为卖方向银行协议贷款的一种单据。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买方仍有复验权利。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双重验收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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