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5页(423字)

买方对交付的货物不再提出异议,予以收受的行为。

在下述情况下,被认为买方接受了货物:(1)买方收到货物后,通知卖方认可货物合乎要求。(2)货物收到后,在合理时间经过检验未发现问题;或买方自做主张,未经检验,做出同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买方将货物转卖或发运到其他地方作为抵押品等改变了卖方所有权的行为,都被认为已接受货物。

所谓合理时间,一般是指见到货物后,从表面上立即可以认出存在问题时,或者是进行检验所需的必要时间。

另外,货物如果有潜在缺陷,一时不能验出,时间应延长到可以得出结论或达到能得出结论所需时间。(3)货物到达后,超过合理时间,买方仍未发出拒收货物的通知,得视为已默认货物被接受。货物接受与接收货物不同,一旦货物被接受,即不能提出退货或追回价款,只能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接收货物只是将货物接收下来,收到货物后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买方仍可拒绝接受,并退回货物,追索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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