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1页(317字)

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

商检时间一般即为品质、数量的索赔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该期限,除非另有协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期外,买方即丧失了索赔权利。在中国,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在合同或信用证交款截止期内,货物装运前进行;进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检验日期,质量保证期内进行。其具体报验时间,出口商品必须在货物发运前申请,一般商品应在报关前10天提出申请,特定的某些商品在打包前,危险品的包装鉴定须在生产包装容器前办理性能鉴定申请;进口商品的报验时间则要求:(1)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检验时效内提出。

(2)在检验机构工作需要的时间内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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