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地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1页(454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地点。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FAS、CIF等装货港交货价的条件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的检验地点一般不在货物装运地点,而在货物运输单据列明的抵达目的地。如果卖方行使检验权,检验地点一般在装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地点为:(1)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3)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地点,属于法定检验的,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其检验地点亦应依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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