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金枪鱼捕捞渔船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9页(369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7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许可证发放官员可以根据本法令第3条给机动渔船发放许可证:(1)如果渔船被用于金枪捕捞或者被用于转船运输金枪鱼或出口金枪鱼;和(2)如果渔船出租给本条第(1)款①项所述的任何人、团体、公司或联合体或出租给该款②项中所述的公司;和(3)如果渔船租赁契约授予承租人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购买该渔船的权力;和(4)如果许可证发放官员确认在上述协议中就有关对加纳人进行培训以及向加纳人传授金枪鱼捕捞和金枪鱼渔船管理方面的技术和知识作出了适当的规定;和(5)如果许可证发放官员确认已作出在不妨碍根据本法令第5条在加纳登记的机动渔船得到冰的情况下向渔船供应冰的计划;和(6)如果许可证发放官员根据担保人可接受的检查人员的报告确认渔船是适航的和适应于海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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