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动力渔船许可吊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9页(184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11条规定,许可证发放官员在向领有许可证的动力渔船的船主通报了他的书面理由后可以在当地废除许可证或暂时吊销许可证一段时间。第12条规定,任何人对许可证发放官员拒绝向其发放或为其更新许可证,或者取消或暂时吊销其许可证感到不合理时,可以在许可证发放官员进行这种拒绝行动之日起的14天内向特派员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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