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动力渔船许可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9页(190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8条规定,有执照的动力渔船的每一位船主都必须向许可证发放官员提交他所要求的关于渔船作业情况的书面报告。第9条规定,本部分关于发放许可证的规定适用于更换许可证的申请和许可证的更换。第10条规定,如要转让有许可证的动力渔船的所有权,则渔船原来的船主和新船主必须在所有权转让后的1个月内将这一情况通知许可证发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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