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检查人员任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5页(256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根据1962年公务法,和本法规的需要,应随时任命动物检查员。根据本法规的需要,总监可随时任命:(1)临时检查员。这种检查员可以是部专职官员,也可以是除部专职官员以外的其他人。他们只有得到首席兽医官的指示后才履行其临时检查员的职责。(2)应急检查,这种检查员应是注册的兽医师,且只有得到首席兽医官的指示后才履行其应急检查员的职责。但是,如果被任任命的临时或应急检查员的人是国家公务机关中的专职官员或雇员,对其根据本款的任职不得给予额外报酬。
上一篇:智利1992年家畜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