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584字)

塞舌尔是印度洋西部岛国,周围海域水产资源丰富,类品种繁多,以金枪鱼为大宗。20世纪70年代,塞舌尔通过了确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同时加强了对外国捕捞的管理。1979年,颁布了《对外国渔船的规定》、《控制外国渔船的法令》、《关于外国渔船许可证的条件的规定》、《对外国渔船(无线电呼号)的规定》等法律、法令。规定外国渔船在渔区捕捞必须办理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的附加条件:(1)在不许捕捞的海区内,渔船必须收好渔具。(2)渔船必须悬挂登记国国旗。(3)船长必须遵守塞舌尔委派官员的指令。(4)渔船必须装备有规定的通讯设备和位置固定装置。(5)船主必须指定当地代理人和代表,以对要进行的作业承担法律、经济上的责任。(6)船主和代理必须交纳保证金。(7)渔船必须标明规定的识别标志。(8)渔船必须允许观察员登船并提供方便。(9)渔船必须在进入维多利亚港口时或离开渔区前接受强制性检查。(10)遵守关于捕捞种类、渔区、渔具和捕捞方法等的限制规定。(11)捕捞的渔副产品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率。(12)只允许在监督下在维多利亚港转船渔获物。(13)按规定记载捕捞日志和报告作业情况。(14)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用。如金枪鱼捕捞,延绳钓每月每总登记吨位交16美元;围网每吨配额渔获物11美元;中上层拖网每年每总登记吨位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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