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渔获配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9页(359字)

美国1976年颁布《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规定,允许外国捕获的的总量为每年最适捕获量中美国船的捕获量之外的那部分。允许外国捕获的鱼的总量在各外国间进行分配。是否继续配给应视该国对本法律遵守情况而定。法律规定了分配给外国许可渔获量的有关原则:(1)该国是否对从美国进口该种鱼征收关税及税率多少;(2)这些国家在和美国的渔业贸易上,特别是从美国加工者或渔民那里购买鱼品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同美国进行合作;(3)这些国家是否遵守美国捕捞条例;(4)是否需要美国渔业保护区内的渔获物用作其国内消费;(5)是否能促进美国捕捞品的充分发展;是否把和美国渔民作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是否愿意转让捕捞技术;(6)是否在传统上从事渔业捕捞;(7)与美国在渔业研究和资源调查方面合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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