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捕捞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340字)

加拿大政府为了严格控制外国渔船捕捞数量,颁布了《外国渔船捕捞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有关当局可根据海区生物资源的状况,规定每个品种资源每年总捕捞量和每个渔场、品种的捕捞数量,并依照作业类型落实到每条渔船上。所有外国渔船必须依照条例规定的限额进行捕捞。对没有规定的品种不许捕捞,每航次兼捕的数量不得超过2500公斤,或不能超过总渔货量的10%。条例规定,在允许外国渔船捕捞剩余量的同时,要求这些国家的渔船必须购买和帮助加工加拿大渔民捕捞的渔货物。还规定,对外国捕捞配额管理计划,每年可由国家渔业部制订。该部可根据各海区的资源状况,确定每一种类的年可捕总量和每一渔场每一种类的捕捞量、各船队的配额、允许使用的网具、网目及捕捞季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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