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捕鱼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9页(281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1节规定,允许外国捕获的的总量为据本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每年最适捕获量中美国船舶捕获量之外的那部分。国务卿应会同该部长对允许外国捕获的鱼的总量在各外国间进行分配。在作出分配决定时,国务卿和有关部长应当考虑:(1)该国的渔船是否是从事捕获该鱼的传统作业的渔船及其程度如何;(2)该国是否在渔业研究和渔业资源的查实方面与美国合作的;且其是否作出过较大的贡献;(3)该国是否在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与美国合作的;且实施情况如何;(4)国务卿在同有关部长协商后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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