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外国渔船捕捞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8页(682字)

科摩罗《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第5条规定,在科摩罗专属经济区内,在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渔业主管部长可以给外国渔船的船主、租船者或分租船者发放捕捞许可证。渔业主管部长根据本条发放捕捞许可证,必须同时对领取许可证者就以下全部或部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允许渔船捕捞的区域;(2)允许渔船捕捞的时期;(3)可以捕捞的和海产品的种别、体长、性别、生长年龄和捕捞量;(4)可以用来捕捞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方法;(5)可以被外国渔船使用的渔具的类型、尺寸、数量;(6)鱼和其他海产品的利用、转移、转装、卸货和加工;(7)外国渔船为了接受渔获物检查或为其他目的而进入科摩罗港口;(8)渔船必须向科摩罗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特别是关于渔获量、捕捞力量的资料以及关于渔船所处位置的报告;(9)既定的渔业研究纲要的实施;(10)对科摩罗国民进行的渔船捕捞方法教育和对科摩罗进行的捕捞技术转让;(11)渔船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的义务;(12)渔船的标志以及其他必须具备的鉴别方法;(13)渔船必须遵守的由科摩罗船只或飞机送达的指示、训令和其他要求;(14)科摩罗观察员在外国渔船上的设置及其执行职务所需的物质条件;(15)在船上设置和维护发射机应答器或所有用于鉴别其他渔船或确定其位置的设备;能使渔船准确确定渔船自身方位的良好的航行设备;(16)船上具有的特定的通讯设备、航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特定的航行仪器;(17)部长认为为保护或管理科摩罗的渔业资源而需要进行必要的或适当的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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