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捕鱼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0页(446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21节规定,主管渔业部长在得到国务卿关于某外国已据本法第24节规定呈交了许可证申请书的通知时,若该部长认为,在1977年3月1日前并未为此渔业起草并实施过渔业管理计划,则应为该申请书所述的渔业起草一份临时性的渔业管理计划。在可行的范围内,每一种此种计划:(1)应含该渔业的大概描述及对下列事宜作出的临时决定:该渔业的最适捕获量;在适当的情况下,美国渔业加工者加工该最适捕获量中由美国船捕获的那部分的鱼的能力及程度;分配给外国船捕的该种渔业的总量;(2)要求凡从事或欲从事此渔业的外国船应自该部长处领取许可证;(3)要求按本法的规定,在恰当的日期向该部长呈交关于该渔业的许可证申请书;(4)得含适用于外国船的保护及管理该渔业的措施,该措施以为防止因对该渔业资源滥捕而对该渔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为限,且是:经确定,为保护及管理该渔业所必要的和恰当的;符合各种国家标准、本法其他的规定及适用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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