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3页(391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当组合或中央会的任员在组合中中央会的事业目的以外使用或贷放资金,或以投机之目的而处分或利用组合或中央会之财产,或从事违反本法和章程之规定的行为,从而给组合或中央会造成损失时,处以10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当组合和中央会的任员、干部职员或清算人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1)对于应取得监督机关之认可或批准的事项而未取得认可或批准时;(2)进行了不正当的登记时;(3)在监督机关、大会、总代会、代议员会或理事会中进行了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了事实时;(4)对于需要大会、总代会、代议员会或理事会议决的事项,未经议决而将之执行时;(5)对于应公告的事项而怠慢公告或进行了虚假公告时;(6)拒绝、妨碍或逃避监督机关的检查,或对该当检查员的质问提供虚假的陈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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