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193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21条规定,山林会为实现其宗旨,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全部或部分开展下列事业:(1)区域内的山林保护和造林、育林及指定开发事业;(2)依据本法或《山林关系法》的事业和根据营林计划施行上述需要而实行的共同施业;(3)监督官厅的指示或者组合、会员委托的事业;(4)其他增进会员共同利益的事业;(5)第1款至第4款的附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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