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任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2页(337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1)在畜产业协同组合的任员选举中,组合长从组合员中指定选举管理者、投票管理者、开箱计票管理者;当选举结束时,须写成选举录,并由选举管理者、投票管理者、开箱计票管理者签名盖章。(2)第1项的任员选举,须在选举日的7天前依据章程之规定进行公告。(3)当已决定当选者时,组合长须将之公告。(4)当组合的任员出现缺员时,须依据章程之规定进行补缺选举。补缺选举选出的任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5)组合员名簿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资股数和其取得之年月日;对出资各股缴纳的金额和其缴纳之年月日;股息的计算和其支付记录;份额计算、退出或部分转让后的还给记录及损失金的缴纳记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