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5页(2395字)

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用有关强制措施的方法。是为侦查刑事案件进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活动中对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通常分为侦查一般方法和侦查特殊方法两大类。所谓侦查一般方法,是指侦查一切刑事案件普遍采用的带共性的侦查方法;而侦查特殊方法则是指侦查不同性质类型的刑事案件采用比较特定的或侧重采用的侦查方法。但是,侦查特殊方法的特殊性是相对而言的。如侦查贪污类案件所共用的侦查方法,相对一切刑事案件而言它是侦查特殊方法,而相对每一具体贪污个案而言它又是侦查贪污类案件的一般侦查方法。因此,侦查一般方法包含着侦查特殊方法,侦查特殊方法寓于侦查一般方法之中。

在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采用控告式和纠问式的形式。如古罗共和时期的控告式,是由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双方提出的证据,并按法官表决的多数票宣判。在法国,到13世纪中期路易九世以后才逐渐从控告式转为纠问式,审判机关采取秘密查探和公然拷打逼供的侦查方法,实行侦审一体。直到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后,才出现了行使侦查职能的侦查机关。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主要由警察进行,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由检察官、警察、侦查法官进行。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的由警察机关独立侦查,有的在检察官指挥下进行。英国主要由警察机关负责侦查,侦查方法包括讯问、搜查、逮捕(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保释、验尸等等。美国的侦查权由联邦和各州政府的侦查机关行使,还包括以“校园警察”为主的民间侦查力量也行使侦查职权。但联邦中央的侦查工作由检察长领导。法律对侦查方法未作系统详尽的规定,实践中主要采用验尸、勘验现场、辨认、采证、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窃听、搜查、扣押、逮捕等方法进行侦查。日本是由司法警察进行初次侦查,检察官进行补充侦查,必要时检察官自行侦查并指挥司法警察辅助侦查。其侦查方法主要是:①侦查的开端,包括验尸、告诉、告发、自首、职务询问;②被疑人人身的保全,包括逮捕、羁押;③收集证据,包括调查被疑人、对被疑人以外的人调查、搜索、扣押、勘验、鉴定、通缉、翻译、照相、窃听等等;④被疑人的防御活动,包括委托辩护人、抗告等;⑤侦查终结。《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初期侦查由检察官领导并可直接调动司法警察,侦查方法有勘验现场、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临时羁押等。正式侦查由检察官负责指挥司法警察进行,收集证据的方法是检查、勘验、搜查、扣押、谈话或通讯窃听,并可依法采用预防性羁押等措施。

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但据古籍记载,早在夏朝即有侦查方法。如《礼记》云:“命理瞻伤察创,决狱治,必端平。”郑玄注:“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日大司寇。”这就是说,早在夏王朝办理杀伤案件时要由法官“大理”亲自察验创伤。这种侦查方法开创了我国现代侦查杀人、伤害等案件中进行人身检查或法医鉴定的先河。在我国封建社会,为了搜集证据、了解案情、查实犯罪,往往也大量采用勘验现场、开棺验尸、讯问、私访、缉拿、羁押等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但刑讯逼供极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侦查工作正式步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的侦查方法作出了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使侦查工作进一步法制化。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系统地修正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同时,又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侦查方法。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我国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和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包括视听资料);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鉴定;通缉;侦查实验;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所谓侦查方法,就是在侦查工作中依法运用这些法定侦查措施的方法。因此,完整意义上的侦查方法,还应包括如何实施各种侦查措施以及实施侦查措施所必需的各种策略、技术、形式等等。如扣押邮件、电报应履行批准手续,制作法律文书,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询问证人应采取个别进行的策略;进行伤情鉴定要运用法医技术;通缉应采取发布通缉令的形式。而且,运用侦查方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如侦查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运用侦查方法进行侦查活动。又如,具体实施侦查措施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即有的要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如传唤、询问、勘验、检查等);有的要求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如讯问等);有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如各种强制措施等);有的应有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或与本案有关的人或其家属到场(如搜查、扣押、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和被害人、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勘验、检查等);有的可以或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如勘验、检查、鉴定等);有的具有严格的时间或次数的限制(如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有的应由与被实施侦查措施对象性别相同的工作人员进行(如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运用具体侦查措施的方法还应结合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机动地进行。有的措施要先后分别使用,如先拘留后逮捕;有的需要同时综合使用,如在拘留或逮捕时同步进行人身搜查、物品搜查、住处或其他有关场所搜查,并对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扣押,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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