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固体废物防治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9页(195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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