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禽品种报审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6页(206字)
中国1997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3)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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