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占用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1页(402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法第7条第1项至第3项及法第12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占用期限为10年的:(1)电线杆、电线、变压塔;(2)自来水管道、下水道、煤气管道;(3)地下铁道、轨道、停车场;(4)各种标志;(5)防火用的地下储水槽、地下自来水设施及地下变电所;(6)立交桥、道路、铁道、轨道;(7)索道及钢索铁道;(8)派出所及附属设施。法第7条第4项及第12条第6项规定的占用期限为3年的:(1)信箱和公用电话;(2)天文、气象和土地观测设施。法第7条第6项,法第12条7、8两项规定的占用期为三个月的:(1)体育比赛、集会、展览会、博览会等类似活动的临时设施;(2)从事工程的围板、脚手架;(3)门卫室、办公室等工程设施;(4)土、石、竹、木、砖瓦等的存料场。法第7条第5项及法第12条第9项规定的占用期为6个月的:临时救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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