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3页(799字)

在诉讼过程中,因遇有某种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而结束诉讼程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多有规定,刑事诉讼法则很少有终止诉讼的规定。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在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的理由时,均应终止诉讼。侦查中终止诉讼的理由,主要是:不存在犯罪事件;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被告人死亡;时效已过;已尽一切可能收集补充证据,仍不能证明刑事被告人参加实施犯罪等。在审理过程中终止诉讼的情形是:①诉讼所针对的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尚未达到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②受审人死亡;③对于受到控诉的受审人,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已有终止诉讼的法院裁定或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长的未经撤销的决定。但查明不存在犯罪事件、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应当制作无罪判决,不能终止诉讼。如果是非依受害人的控诉不得提起诉讼的案件,当存在下述情况时,也应当终止诉讼:①缺乏受害人的控诉(但检察长被授权在缺乏控诉时提起诉讼的除外);②受害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③受害人同受审人和解。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因此而终止诉讼的除外。在侦查过程中终止诉讼,应当由侦查员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在审理过程中终止诉讼,则由法庭裁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终止诉讼的规定,但从诉讼理论上来说,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裁定等都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上述情形下的终止审理,实质上就是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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