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船许可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7页(331字)
冈比亚《渔业法规》第8条规定:(1)主管局长应保留或命他人保留根据本法领有许可证的当地渔船的登记册。(2)任何领有许可证的当地渔船丢失或毁坏都应向许可证发放官员报告,并在30天内交出许可证。第10条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发放的每个许可证和根据本法第21条发放的每个执照或许可证都应服从下述总的规定:(1)如果任何渔业官员提出要求,该船的船长应提供其渔获物供检查和称重;(2)所有的地方渔船或外国渔船的船长都应按局长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渔获报告;(3)所有渔船的船长只能在许可证发放官员或局长在许可证或执照中规定的地方卸下渔获物;(4)不得在海上转船任何渔获,除非在许可证或执照上有特意规定,或者经局长特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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