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2页(558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办理鉴证业务,依法收取的费用。

许多国家的立法对商检收费制度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收费的办法、费率、费额及其计算办法。例如,日本《出口检验法》第45条规定:“要申请出口检查的人,必须缴纳政令规定金额的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不得超过指定货物出口价格的1%”。

一些国际惯例也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买方必须支付为其自身利益而安排的验货费用。但是,如果为了执行卖方本国货物出口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验货,则卖方须支付该检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依照规定收费。”中国收取检验费的具体做法是:对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额”计收检验费;对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产品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征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划分为进口商品品质、出口商品品质、公证鉴定、集装箱检验、危险货物包装鉴定等种类,分别规定其费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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