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动物产品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4页(278字)

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出口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

畜、禽肉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的方准出口。出口动物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安全非疫区,不带传染性病菌、病毒和寄生虫、适合于人类食用,经兽医、检疫部门检验后,签发检疫证书,海关凭检疫证书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口动物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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