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3页(629字)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运输动植物产品的交通工具及装载材料实施的检疫。

其目的在于防止动物性传染的、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国境,以保护本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检疫合作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2)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进口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植物、植物品种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验。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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