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3页(265字)

商检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合同和有关进口国的法律要求,对进出口商品安全性能进行的检验。

实施安全检验的商品一般属于易燃、易爆、易造成伤害、毒害、污染的商品。在中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性安全检验鉴定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提升装置(起重机、电梯、缆车、绞车、天车、钢丝绳等)、运输工具、电器产品、儿童玩具(能误吞入口的婴儿玩具和能刺伤儿童的锋利物质)、织物服装(易燃织物着火点检验)、避雷器、防爆电器、放射性装置、如微波烤箱、进出口船舶及其主要船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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