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3页(445字)

商检部门及其许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的药品实行的强制性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继药品等。规定凡进口的药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首次进口的药品,进口单位须提供该药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对疗效不佳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禁止进口。

对于麻醉药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的精神药品的进口或出口,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对于《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列的40种精神药物的进出口,实行卫生部审批并发给准许证的管理制度。对40种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一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的化工进口公司负责办理,并由国家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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