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保险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7页(222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47条规定,联合会在达成渔获共济或养殖共济的再共济契约时,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须将其再共济契约的必要事项通知农林水产大臣。联合会根据前款的规定通知的事项有变动或同款规定的再共济契约的效力消失时,要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及时将其情况通知农林水产大臣。第147条规定,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联合会应将为确保渔业共济保险事业的顺利实施所必要的事项通知农林水产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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