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验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5页(603字)
申请人按照国家商检法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向有关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工作的手续。
申请人主要包括:对外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和买方、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国内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国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企业,国内的收货、用货部门等。根据中国商检法规定,中国商检机构接受报验的主要范围有:(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实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3)应实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应实施卫生检疫的出口食品及食品原料。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检验、鉴定的进出口商品。
(6)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运易腐烂食品的船舱、集装箱。下列情况不接受报验:(1)应实施商检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而装运出口的。
(2)不属于商检工作范围的。(3)其他不属于商检机构鉴定规定的。根据检验、鉴定性质,报验可分为进出口商品报验、鉴定报验及委托检验报验。申请报验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有关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检验标准等资料;凭样品成交的,应提供成交小样,以及有关的说明书等资料;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残检单、铁路商务记录或海事报告等;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进口收货、用货部门自行验收,需对外索赔申请复验的,报验时应提供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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