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8页(289字)

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根据不同商品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的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的行为。

数量鉴定的基本计量单位有:件,如箱、包、捆等包装数量单位,只、套、根、打、罗等实装数量单位;长度,如米、码、英尺等;面积,平方米等;容积,如公升、加仓等液体单位,立方米等固体单位;重量,公斤、磅、克、千克等等。数量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商品的实际数量,在扣除合理的正负尾差、磅差、自然损耗后,是否与贸易合同相符合。数量鉴定是当事人进行承运、交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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