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9页(1684字)

商检机构对海运进口货物的残损情况进行检验鉴定,估算损失,确定残损的原因及责任,出具有关鉴定证明的行为。

商检局凭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的项目有:(1)舱口检视。申请人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商检局在开舱前检查舱口、入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开舱后检查货物的覆盖、衬垫、水渍、移动、倒塌及残破等情况,签发舱口检视证书。

(2)载损鉴定。

申请人最迟应在开舱卸货前申请,商检局在开舱前检查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检查货物的积载情况,查明货物的受损情况及致损原因,签发载损鉴定证书。

(3)监视卸载。申请人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鉴定,商检局在开航前检查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检查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货物的卸载过程,签发监视卸载证书。

(4)海损鉴定。申请人应在残损货物卸货前申请,商检局对宣布共同海损的船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残,区别残损货物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签发海损鉴定证书。

(5)验残。

商检局对申请验残的进口商品,通过鉴定,掌握残损商品的受损情况,判断残损商品的致损原因,确定残损商品的贬值程度及/或加工、整理等费用,签发验残证书。申请验残时间为: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应立即申请鉴定。需申请到货地商检局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

申请残损鉴定的地点: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港申请当地口岸商检局鉴定;包装外表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局申请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或海事声明等;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申请残损损鉴定时,申请人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与施救措施,保护残货原状,保留原货包装物料;对残损货物应分卸,分堆,收集地脚,妥善保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商检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鉴定,对进口商品残损的致损原因作出如下判断:(1)船残。

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船舶条件不适宜载货和船舶设备不良等原因所致的残损;船方对载运货物未能克尽职责而导致的残损;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但在卸货港理货单上承运人签认的残损。

(2)港残。属于港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卸货港码头、仓库、货场堆发、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残损。(3)工残。属于装卸部门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违章操作、粗暴搬运、装卸不慎、使用工具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残损。

(4)海损。属于在海上运输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货物残损判定为“海损”。

其中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判定为共同海损。(5)原残。

属于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制造、加工、装配、整理、包装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残损;装运前堆存、转运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残损;提单已有批注的残损;包装、标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

对于同一批的残损商品,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责任方的致损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证明。对其中一个主要因素起决定作用的,而其他次要因素又不足以单独致损的,可将其主要因素判为致损原因;对致损原因无法分清主次,或虽有主次但对货损都能单独产生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致损原因,并分别列明。对确实无法判定致损原因的残损商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证明残损商品的现状及定损贬值的结果。商检机构在判定致损原因的基础上定损贬值,根据残损商品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

参见“残损商品定损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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