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商品定损贬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9页(709字)

商检机构在*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中,确定残损商品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的行为。

残损商品定损贬值的基本依据是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其具体做法是: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商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定损贬值。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好、坏货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对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的残损商品,根据其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从严掌握。

根据地脚料的混杂、污染情况和加工整理费用,以及对使用的影响,综合确定地脚料的贬值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残余价值不足20%的残损商品;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使用残损商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地脚料。

残损货物经施救加工、整理、修配后,仍能正常使用的,在鉴定证书上列明其合理费用,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列明合理费用外,还应予以定损贬值。

加工、整理、修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经审核后认为合理的,在鉴定证书上列明。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商品零件短少或部分损坏以致影响整机使用,属发货人责任的,如由订货部门提请发货人补货或换货,则不予定损。属于他方责任的,应由申请人通过订货部门询问其短损货物的到岸价格后,在鉴定证书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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