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0页(437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及其有关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

商检监管的对象包括:(1)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和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检验工作。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例如,日本《出口检验法》规定,对指定货物实行强制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

印度《出口(质量管理和检验)法》对出口商品的自我认证制度、证明标志制度、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批货检验制度等作了规定。中国早在50年代初期颁布的《商检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商检部门执行品质管制任务。对外开放后,中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日益完善,1987年10月实施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工作。198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4章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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