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0页(528字)

商检机构应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对集装箱装载货物,运输情况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的行为。

集装箱鉴定的内容有:(1)集装箱货物的装箱鉴定。检验集装箱适载条件,审核货物配载计划,监视装箱,鉴定装运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和积载等,签封集装箱等。(2)集装箱货物拆箱检验。检验集装箱的封识和外观状况,启封集装箱,签定卸货前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卸货,鉴定所卸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判明货损、货差原因等。如需验残,可按有关检验内容和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拆箱检验/检残”证书。(3)集装箱的承租和退租鉴定。

承租鉴定,包括集装箱的类别、号码、规格、数量和内外观状况及适载条件鉴定。退租鉴定,按照承租合同的内容,鉴定退租时的集装箱现状,残损情况及残损程度,如需整修,可证明整修的费用。(4)集装箱单项鉴定,即清洁、冷藏效能、风雨密藏及其他单项鉴定。

对实施法定检验的集装箱,其装运技术条件,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的规定外,还要求箱号清晰,箱体完整;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封状况良好;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冷藏集装箱的效能良好;罐式集装箱前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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