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认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2页(1241字)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要求,通过考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种类有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中国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中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资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申请进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产品批量生产所需的完整、正确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保证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和试验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能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试验;符合认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进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审查和对其样品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出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审查和对其样品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需使用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可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预检合格后,再向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国内外机构,对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经认证合格的商品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或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并在规定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国内外用户提出索赔,经检查,商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发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被撤销认证书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认证合格的商品达1年以上的,其认证证书自行失效,待恢复生产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认证协议或外国机构的要求,对认证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认证协议要求的,按认证协议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