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1页(1062字)

有关单位对进出口商品分清批次,按批次检验鉴定,以保证被检验商品的检验事项与检验证单相符的一系列活动。

中国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经贸部于1987年7月发布了《进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和检验等单位,加强出口商品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批次清楚,货证相符。内容包括:(1)生产加工单位的批次管理。生产加工单位对出口商品必须按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等确定批次,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记和批次编号,并在厂检合格单上注明相应的标记和批次编号。

经商检机构预验或出口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按生产的批次编号或报验批次,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记。

不得混堆混放。(2)经营单位的批次管理。

经营单位进货时,应根据厂检合格单核对生产加工单位出口商品的批次编号和标记,相符后进行验收。经营单位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必须按照实际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等项目填写申请单,分清批次,并按报验批次分别堆放。

经营单位对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预检商品,在组织出运时,必须按照厂检合格单上注明的标记核对无误后,加刷出口标记。对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签发证书或放行单的出口商品,装运时必须按原检验批次核对无误后发运。

经营单位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需转运到口岸出口的,发运前应与原检验批次核对,做到货证相符。(3)仓储、运输单位的批次管理。

仓储单位或中转库在货物进库时,应查核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批号等是否与所附的单证相符,发现单证不全或货证不符的商品,及时通知货主查明处理。仓储单位或中转库对露天堆存或入库储存的商品,应按品名、规格、批次分别堆存。同品种、同规格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装船发货时,应本着先进先出,先检验先出口的原则办理。运输部门承运出口商品前,应认真查核实发货物是否与运输明细单和所附的单证相符,防止错乱。(4)商检机构的批次管理。商检机构对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加强批次管理的监督,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批次管理制度。实施检验时,应认真查核商品的品名、数量、批次编号、出口标记等与厂检单、验收单是否一致。经检验合格后办理放行手续,必要时可实施封识管理。出口换证时,应做到逐批审核查验,核对标记和批次编号,注意品质、包装有无变化,必要时重新复验,切实做到货证相符。

口岸商检局对产地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应按规定进行口岸查验。在口岸结汇的出口商品,经审核原检验结果符合合同、信用证要求,查核标记相符,确无问题时,方可换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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