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识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1页(830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及其样品实施加封识别的管理制度。

中国,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颁布《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对封识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商检机构进行签封或实施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及其样品有:(1)容易掺假作伪或易于发生批次混乱的商品。(2)贵重商品。(3)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4)涉及人身安全、卫生的商品。(5)凭样成交的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以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6)国外有规定或要求签封的商品。封识材料的种类与式样规格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主要包括:(1)铅丸封识。适用于箱(如木箱、胶合板箱、纸箱)、袋(如布袋、皮纸袋、塑料编织袋)、桶(如木桶、铁桶、塑料桶)、瓶(如玻璃瓶、塑料瓶),以及仓库、船舱、油糟车、油池(罐)、裸装商品等。(2)封条封识。

分为大、小两种,前者用于存放仓库内的散装、裸装商品垛以及仓库、船舱等,后者适用于箱、桶、铁听等。(3)钢卡(钢扣)封识。

适用于集装箱、船舱、仓库、油槽车、油池(罐)等。(4)封识章。分为大、小两种,前者适用于机器扎包或较大型的包装,后者适用于箱、桶、袋等。(5)不干胶印纸封识。

适用于各种小型的袋、盒、瓶、听等包装商品。(6)火漆封识。

适用于各种袋、瓶等包装或凭样成交的出口商品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

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由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包装材料和储运条件具体确定。为便于识别进出口商品经某商检机构进行封识,封识材料上印有CCIB标记加上各地商检机构简称字样,如黑江商检局为“CCIB黑”。凡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封识管理时,由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派员,进行封识或监督封识;如需启封,有关单位应提前通知商检机构办理。封识材料有破损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商检机构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经商检机构施加的封识,不得擅自启封、涂改、移动和销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