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惠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5页(277字)

对发展中国家、地区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给予普遍优惠制待遇的国家。

一般指发达国家。实施普惠制的国家现有29个国家:欧洲经济共同体12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5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俄罗斯。29个给惠国共制定了16个普惠制方案。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第1个10年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2个10年从1981年到1990年。给惠国方案的有效期从生效到现在,已进入第3个10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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