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5页(649字)

亦称“给惠国方案”。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具体规定、作法和措施及计划。目前实施的普惠制方案有16个,即22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国家集团的11个普惠制方案,6个计划经济国家的5个普惠制方案。这些方案是每个发达国家和集团行使主权制定的,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1)给惠产品范围。每个方案都有一个商品表,规定给惠产品和排除产品的清单,除美国、加拿大等国按本国税则目录外,大多数给惠国都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CCN)的顺序排列,规定受惠的产品分为两组,第一组农产品,包括在CCCN第1-24章。

第二组工业品,包括在CCCN第25-99章。给惠的产品范围是会变化的,随着给惠国经济贸易政策上的需要和受惠国的要求而有所变化。

(2)减免关税的幅度。其幅度一般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制税率越低。

大多数普惠制方案,对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品给予免税。(3)保护措施。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在方案中都规定了保护性措施,主要有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竞争需要标准等3种保护措施。(4)原产地规则。

这是普惠制方案中的核心部分,在方案中往往要规定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单证要求等。(5)普惠制范围。

方案都规定对哪些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

多数方案都给予*七十七国集团的成员国享有普惠制待遇。

(6)有效期。方案规定实施普惠制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有的还规定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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