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6页(577字)

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必须是本国生产的或用本国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的原则。

它是所有普惠制优惠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其目的是确保普惠制的优惠待遇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制造的产品,以及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从而鼓励发展中国家发展工业和提高生产能力。对于原产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稍微的加工或仅经发展中国家转运,一般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实施该原则一般有两个途径:(1)由出口公司提供格式*A原产地证书,并声明该产品确属受惠国出产或制造的。(2)由受惠国的官方机构出具证明,证明出口公司的声明是正确的,该产品确定该国生产或用该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的。若该产品含有进口的原料或部件,则证明其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充分的加工,且具有了实质性的改变,符合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享受普惠制待遇。在实行普惠制中,所有的给惠国都制定并公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及标准,并要求各受惠国要符合该规定的标准,方能享受该优惠待遇。尽管各给惠国颁布的原产地规则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含了3个部分的内容*即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此外还有给惠国成分,原产地累计等有关规定。

中国1992年8月国务院发布《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及其有关管理制度作了规定。

参见“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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