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6页(361字)

按普惠制方案接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受惠国的标准无法确定,哪些发展中国家可作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各给惠国单方面决定的,一般是由给惠国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态度自己选择的。由于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确定受惠国的客观政治经济标准,大多数给惠国对*七十七国集团的所有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

一些非七十七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也享受优惠,如阿尔巴尼亚、土耳其、汤加、蒙古和中国等。中国从1978年10月起接受普惠制待遇,即1978年10月13日及10月17日澳大利亚、新西兰率先给予中国普遍优惠制待遇,接着芬兰、瑞典、日本等给惠国家和国家集团也先后在1980年4月1日以前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现在,在29个给惠国中已有21个国家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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