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交货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6页(465字)

亦称“直运规则”。

要求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的准则或原则。规则要求如果该产品运到第三国,必须证明是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由于运输的需要,并要求不得在运输中途进行实质性加工。

直接交货规则的条件是,不管货物是否在过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必需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之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为必要的处理外,未在过境地进行任何加工。对于向欧共体、欧洲自由联盟、日本等国出口的原产品,如果通过第三国领土,需要提交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过境“直运提单”或过境国海关签发的证明、出口商品的发票及提单、运输书面证书等。

加拿大1982年4月颁发法令,允许中国的商品经香港再转口至加拿大可以享有普惠制待遇,但规定了两个条件:(1)产品是中国原产品,并提供中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及*海关发票。(2)产品应从香港直运加拿大港口的加方收货人。美国则要求进口商提交适当的文件、发票或其他书面证书,以证明商品是直接运输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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